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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和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公司,是指財產保險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前兩款所指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照本辦法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五條 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的監督管理,遵循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
第六條 保險機構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結構清晰、文字準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
(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四)保險費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或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公司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加強管理,防范風險。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推進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通俗化、標準化。
第二章 審 批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
(二)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險種。
中國保監會依法設定保險險種審批的范圍,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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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