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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披露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明細表IL-1、明細表IL-2、明細表IL-3的格式和內容披露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的以下信息:
1.各投資賬戶中銀行存款、債券投資、買入返售證券、基金投資、股票投資等資產的期末評估價值和評估原則。
2.各投資賬戶中賣出回購證券、應交稅金等負債的期末賬面余額。
3.各投資賬戶期末的投資賬戶價值、投資單位數、保險公司享有的投資單位數、投資單位價值、單位準備金。
4.報告期間各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包括導致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的債券投資收益、基金投資收益、股票投資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未實現利得等,導致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的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未實現損失等。
5.報告期間各投資賬戶價值的增減變動情況,包括保單持有人投入和收回的資金、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等情況。
七、關于附則
本規則及相關問題解答等規定未涉及的保險公司投資連結保險業務的編報要求,適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本規則自2005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即2005年度及以后期間的償付能力報告應當根據本規則編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中有關投資連結保險業務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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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