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精算師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精算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精算師考試復習的重點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托,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以及保險經紀人等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
第六條 再保險分出公司、再保險分入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對在辦理再保險業務中知悉的上述主體的業務和財務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經營
第九條 再保險業務分為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保險公司對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應當單獨列帳、分別核算。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規定,確定自留保險費和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風險;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第十一條 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發出要約,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
(二)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于分出業務的50%。
第十二條 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或者臨時分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
(二)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20%。
第十三條 在法定再保險存續期內,直接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將其承保的業務及時、足額辦理法定再保險。法定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賠款。
相關推薦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