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管理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
在《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中,對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的對象、要求、核稱商品的方法和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管理對象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的對象主要是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
2.管理要求
(1)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商品時,必須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最大允許誤差應當優于或等于所銷售商品的負偏差。
(2)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當場稱量商品,必須按照稱重計量器具的實際示值結算,保證商品量計量合格。
(3)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規定的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規定的負偏差。
3.核稱商品的方法
零售商品經銷者和計量監督人員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稱商品。
(1)原計量器具核稱法
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核稱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并且稱重與核稱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許誤差優于或等于所經銷商品的負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碼,砝碼示值與商品核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
(2)高準確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
用最大允許誤差優于或等于所經銷商品的負偏差三分之一的計量器具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
(3)等準確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
用另一臺最大允許誤差優于或等于所經銷商品的負偏差的計量器具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核稱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的2倍。
4.法律責任
零售商品經銷者違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計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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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