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一、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體系(了解)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體系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關建設工程的各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總稱。
(一)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和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規范工程建設活動的法律規范,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
建設工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項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
建設工程部門規章是指建設部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獨立或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范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項規章。屬于建設部制定的由部長簽署建設部令予以公布。如《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部門規章。
(二)與建設工程監理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
監理工程師應當了解和熟悉我國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體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與監理工作關系比較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詳見教材P10)
【2006.4】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部長令形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屬于( )。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國家標準
D.部門規章
答案:D
二、建筑法
《建筑法》是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一部大法。整部法律內容是以建筑市場管理為中心,以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為重點,以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為主線形成的。
《建筑法》中關于建筑工程監理的內容:
(1)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性監理的工程范圍。
(2)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4)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5)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6)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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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