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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約責任
1.違約賠償
(1)在合同責任期內,如果監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職責勤懇認真地服務;或委托人違背了對監理人的責任時,均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2)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的賠償原則是:
①委托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監理人的經濟損失。
②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經濟損失,應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不應超出監理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③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賠要求不成立時,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補償由此所導致的對方各種費用支出。
2.監理人的責任限度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因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要負監理失職的責任;監理人不對責任期以外發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損失或損害負責,也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的時限承擔責任。
七、監理合同的價款與酬金
1.正常監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監理工作的酬金的構成,是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監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具體應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潤和稅金。
2.附加監理工作酬金
(1)增加監理工作時間的補償酬金
報酬=附加工作天數×合同約定的報酬/合同中約定監理服務天數
(2)增加監理工作內容的補償酬金
增加監理工作的范圍或內容屬于監理合同變更,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并具體商定報酬額或報酬的計算方法。
3.額外監理工作的酬金
額外監理工作酬金按實際增加工作的天數計算補償金額,可參照上式計算。
4.獎金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有權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獲得經濟獎勵。獎金的計算辦法是: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5.支付
(1)在監理合同實施中,監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協商確定。一般采用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額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結算尾款。
(2)支付過程中,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支付。
(3)當委托人在議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的,自規定之日起向監理人補償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銀行貸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八、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生效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生效。
2.變更
如果委托人要求,監理人可提出更改監理工作的建議,這類建議的工作和移交應看作一次附加的工作。建設工程中難免出現許多不可遇見的事項,因而經常會出現要求修改或變更合同條件的情況。
3.合同的暫停或終止
(1)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商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監理人收到監理酬金尾款結清監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者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或暫停監理業務期限已超過半年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內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監理人可終止合同,也可自行暫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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