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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章節命題分析37

發表時間:2011/4/2 10:35: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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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53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1.和 解

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

合同糾紛和解解決的優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 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做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合同糾紛的調解往往是當事人經過和解仍不能解決糾紛后采取的方式,因此與和解相比,它面臨的糾紛要大一些。與訴訟、仲裁相比,仍具有與和解相似的優點: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

3.仲 裁

仲裁,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 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做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具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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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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