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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知識點輔導40

發表時間:2011/3/22 13:43: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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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FIDIC合同條件下的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按規定,指定分包商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一般分包商由[承包商]選定。

3.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屬于承包商無力完成]、[不屬于合同約定應由承包商必須完成范圍之內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標報價時沒有攤入間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的工作].

4.一般分包商的工作是[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圍的一部分].

5.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列金額]內開支。對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則從[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項]內支付。

6.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指定分包商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對此事件[如果承包商沒有向指定分包商發布錯誤指示,承包商不承擔責任].

7.如果[一般分包商]有違約行為,業主將其視為[承包商]的違約行為,按照主合同的規定追究[承包商]的責任。

8.某項工作將由指定分包商負責實施是[招標文件]規定,并由[承包商]在投標時認可。

9.[業主必須保護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選擇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則].

六、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1.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包括[提交工程師決定]、[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雙方協商]、[仲裁].

2.FIDIC編制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之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立以[工程師]為核心的[項目管理模式].

3.按規定,不論是承包商的索賠還是業主的索賠均應首先[提交給工程師].

4.按規定,裁決委員會應在收到提交的爭議文件后[84天內]作出合理的裁決。作出裁決后的[28天內],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滿意裁決的通知,[此裁決即為最終的決定].

5.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下,最終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是[仲裁].

6.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為了解決工程師的決定可能處理得不公正的情況,通用條件增加了[爭端裁決委員會]處理合同爭議的程序。

7.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設立的合同爭端裁決委員會是由[業主與承包商通過協商]組成。合同爭端裁決委員會一般由3名成員組成, [合同每一方應提名1位成員,由對方批準],雙方應與這兩名成員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員,[第三人作為主席].

8.裁決委員會的成員一般在關鍵施工作業期間到現場考察,但兩次考察的間隔時間[不少于l40天],離開現場前,應向[業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報告。

9.付給爭端裁決委員會委員的酬金分為[月聘請費]和[日酬金]兩部分,由[業主與承包商]平均負擔。

10.爭端裁決委員會成員的最基本義務是[保證公正處理合同爭議].

11.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未經對方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爭端裁決委員會征求建議。

12.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時,爭端裁決委員會成員[只能作為證人向仲裁提供爭端證據].

七、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風險責任的劃分

1.FIDIC《施工合同條件》為了合同地分擔風險責任,定義[投票截止日期前第28天]為基準日,作為業主與承包商劃分合同風險的時間點,從此日期起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日]止的期間,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同預見的風險歸[業主]承擔。

2.FIDIC合同條件履行過程中,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賠償,工程師應[以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票階段能否合同預見]作為叛定準則。

3.業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4.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的范圍

(1)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條件、人為干擾;

(2)招標文件和圖紙均未說明的外界障礙物、污染物的影響;

(3)招標文件未提供或與提供資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質和水文條件;

(4)不包括氣候條件。

5.其他不能合理預見的風險

6.工程師與承包商進行協商并做出決定的判定原則

(1)承包在多大程度上對該外界條件不可預見;

(2)不屬于承包商責任的事件影響程度,評定損害或損失的額度;

(3)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或決定補償之前,還應審查是否在工程類似部頒上出現過其他外界條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時合理預見的物質條件更為有利的情況;

(4)如果承包商不依據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提出索賠時,不考慮類似情況下有利條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處,另外對有利部分的扣減不應超過對不利補償的金額。

7.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承包商對業主的全部責任[不應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未約定,則[不應超過中標的合同金額],但對于因欺騙、有意違約或輕率等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限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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