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熟悉)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類:合同形式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是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則包括公證、審批、登記等形式。
根據合同形式的產生依據可劃分為:法定形式和約定形式。建設工程合同屬于法定形式。
例題:《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而數據電文包括( )。
A.信件; B.電報; C.電傳; D.傳真; E.電話記錄; 答案:B、C、D。
(二)合同形式的原則:《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則的原因:1、合同本質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場經濟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3、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4、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影響。
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的一個重要體現還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的內容:《合同法》規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但具備這些條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的表現形式為物、勞務、行為、智力成果、工程項目等。
3.數量:數量是衡量合同標的多少的尺度,以數字和計量單位表示。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填寫,以免當事人產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數量主要體現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質量:質量是標的的內在品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指標。合同對質量標準的約定應當是準確而具體,對于技術上較為復雜的和容易引起歧義的詞語、標準,應當加以說明和解釋。對于強制性的標準.當事人必須執行,合同約定的質量不得低于該強制性標準。對于推薦性的標準.國家鼓勵采用。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標準,如果有國家標準,則依國家標準執行;如果沒有國家標準,則依行業標準執行;沒有行業標準。則依地方標準執行;沒有地方標準.則依企業標準執行。由于建設工程中的質量標準大多是強制性的質量標準,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這些強制性的標準。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當事人一方向交付標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貨幣。合同條款中應寫明有關銀行結算和支付方法的條款。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當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規定全面完成各自義務的時間。履行的地點是指當事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酬金的地點。包括標的的交付、提取地點;服務、勞務或工程項目建設的地點;價款或勞務的結算地點。施工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工程所在地。履行的方式是指當事人完成合同規定義務的具體方法。包括標的的交付方式和價款或酬金的結算方式。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是否適當履行合同的依據。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的方法: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爭議.為使爭議發生后能夠有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此作出規定。如、要約與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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