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的結束,意味著2020年新一輪備考工作的開始,提前進入有序地備考狀態能夠讓人盡早梳理掌握考試知識點,為了幫助大家夯實基礎,本網校特整理了2020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章節知識點: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分類,供廣大考生參考學習,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一)按照標的不同的分類
可以分為材料采購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
(二)按照履行時間不同的分類
貨樣買賣:
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三)按照合同訂立方式不同的分類
按照合同訂立方式的不同,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可以分為競爭買賣合同和自由買賣合同。
競爭買賣包括招標投標和拍賣。
在建設工程領域,一般都是通過招標投標進行競爭。
競爭買賣以外的交易則是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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