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索賠管理
一、主要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七章第三節。“質量控制”教材第四章第三節
二、工程變更管理
1.工程變更權
1)監理人指示的變更:
可以由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但須通過監理人發出;
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
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2)承包人申請的變更: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出,監理人對此應提出審查意見,并與發包人協商是否予以采納。
3)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設計變更文件,經發包人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2.監理人指示變更的處理程序
1)直接指示變更的處理程序。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見。
2)與承包人協商后確定變更的處理程序:
(1)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
(2)承包人決定是否同意實施變更;
(3)承包人如同意,則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監理人對變更建議進行審查;
(4)承包人如不同意,立即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申請變更的處理程序:
(建議變更和要求變更的的處理程序沒本質區別)
(1)承包人向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
(2)監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議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一般為7天)提出審查意見,并與發包人協商是否采納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3)合理化建議獲得發包人同意并構成變更的,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4.項目監理機構處理承包人申請變更的程序
(1)總監組織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2)對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影響做出評估。
(3)總監會簽工程變更單。
(4)項目監理機構監督承包人實施工程變更。
5.變更估價的程序和變更的估價原則
1)變更估價的程序:
(1)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后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
(2)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包人;
(3)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報價書后14天內審批完畢。
***合同執行中的時限規定***
(1)時限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請延期開工的程序:
當承包方擬提示延期開工的要求時:應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書面提出,工程師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書面答復,過時限不答復即為承認其要求。
若因發包人原因要求延期開工:工程師書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發包人賠償。
②支付預付款的時限及程序:
發包人支付預付款的時限--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
超過時限不付,承包方在規定預付款時間7天后要求支付。
發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責任。
③工程量計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7天內核實計量:超過7天不核實計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計量為準。
(2)時限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誤要求工期延長的程序:
事件發生后14天內向工程師書面提出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確認。
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延期。
②合同價調整的程序:
事件發生后14天內承包方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并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予以確定并提出修改意見。
14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同意該項調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計量程序):
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后,工程師開具支付證書。
收到支付證書后14天內,發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發出通知要求付款。
發包方仍未支付,應協商延付。
協商不成功:從開具支付證書后第15天起計入貸款利息。
如導致無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④工程變更程序:
發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前14天內書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的價款報告。(如逾期未提出變更價款報告,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
2)變更的估價原則: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原則,由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
案例:
某實施監理的工程,合同工期2年。經建設單位同意,甲施工單位將其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乙施工單位。
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3:工程竣工結算時,甲施工單位將事件1中基礎工程設計變更所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竣工結算申請,總監理工程師以甲施工單位未及時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申請為由,拒絕變更基礎工程價款。
問題:
事件3中,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正確的,理由:甲施工單位在事件1中基礎工程設計變更時未及時提出,直到竣工結算時,時間超出變更時限(14天),可以認為變更工程不涉及價款問題。
6.分包工程變更管理
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若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未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2.3,22.4)
三、索賠管理
1.索賠的依據:
法律法規,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設標準,索賠事件的證據等。
2.索賠按成因分類(3個);
3.索賠成立的條件(3個);
4.索賠證據(合同,法律﹑法規,工程慣例);
(*關于工程慣例的小例子:工程中的共同延誤承包商不能索賠就是典型的慣例)
5.索賠程序(3個28天):
1)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方向工程師提交索賠意向通知;
2)意向書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方提交詳細的索賠報告和資料;
3)工程師收到索賠報告和資料后的28天內應給予答復或提出意見,如逾期未予答復或提出意見,視為該索賠已被認可。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