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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冊監理工程師培訓教材:工程變更、索賠管理

發表時間:2019/10/26 10:26: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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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索賠管理

一、主要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七章第三節。“質量控制”教材第四章第三節

二、工程變更管理

1.工程變更權

1)監理人指示的變更:

可以由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但須通過監理人發出;

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

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2)承包人申請的變更: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出,監理人對此應提出審查意見,并與發包人協商是否予以采納。

3)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設計變更文件,經發包人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2.監理人指示變更的處理程序

1)直接指示變更的處理程序。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見。

2)與承包人協商后確定變更的處理程序:

(1)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

(2)承包人決定是否同意實施變更;

(3)承包人如同意,則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監理人對變更建議進行審查;

(4)承包人如不同意,立即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申請變更的處理程序:

(建議變更和要求變更的的處理程序沒本質區別)

(1)承包人向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

(2)監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議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一般為7天)提出審查意見,并與發包人協商是否采納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3)合理化建議獲得發包人同意并構成變更的,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4.項目監理機構處理承包人申請變更的程序

(1)總監組織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2)對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影響做出評估。

(3)總監會簽工程變更單。

(4)項目監理機構監督承包人實施工程變更。

5.變更估價的程序和變更的估價原則

1)變更估價的程序:

(1)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后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

(2)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包人;

(3)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報價書后14天內審批完畢。

***合同執行中的時限規定***

(1)時限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請延期開工的程序:

當承包方擬提示延期開工的要求時:應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書面提出,工程師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書面答復,過時限不答復即為承認其要求。

若因發包人原因要求延期開工:工程師書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發包人賠償。

②支付預付款的時限及程序:

發包人支付預付款的時限--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

超過時限不付,承包方在規定預付款時間7天后要求支付。

發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責任。

③工程量計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7天內核實計量:超過7天不核實計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計量為準。

(2)時限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誤要求工期延長的程序:

事件發生后14天內向工程師書面提出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確認。

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延期。

②合同價調整的程序:

事件發生后14天內承包方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并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予以確定并提出修改意見。

14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同意該項調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計量程序):

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后,工程師開具支付證書。

收到支付證書后14天內,發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發出通知要求付款。

發包方仍未支付,應協商延付。

協商不成功:從開具支付證書后第15天起計入貸款利息。

如導致無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④工程變更程序:

發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前14天內書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的價款報告。(如逾期未提出變更價款報告,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

2)變更的估價原則: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原則,由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

案例:

某實施監理的工程,合同工期2年。經建設單位同意,甲施工單位將其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乙施工單位。

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3:工程竣工結算時,甲施工單位將事件1中基礎工程設計變更所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竣工結算申請,總監理工程師以甲施工單位未及時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申請為由,拒絕變更基礎工程價款。

問題:

事件3中,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正確的,理由:甲施工單位在事件1中基礎工程設計變更時未及時提出,直到竣工結算時,時間超出變更時限(14天),可以認為變更工程不涉及價款問題。

6.分包工程變更管理

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若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未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2.3,22.4)

三、索賠管理

1.索賠的依據:

法律法規,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設標準,索賠事件的證據等。

2.索賠按成因分類(3個);

3.索賠成立的條件(3個);

4.索賠證據(合同,法律﹑法規,工程慣例);

(*關于工程慣例的小例子:工程中的共同延誤承包商不能索賠就是典型的慣例)

5.索賠程序(3個28天):

1)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方向工程師提交索賠意向通知;

2)意向書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方提交詳細的索賠報告和資料;

3)工程師收到索賠報告和資料后的28天內應給予答復或提出意見,如逾期未予答復或提出意見,視為該索賠已被認可。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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