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
1.建設項目總承包的概念
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是指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的全過程或部分過程進行承包。
部分工程進行設計施工總承包經常出現在大型工業工程對在建或已建工程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使用承包人的專利技術實施。
2.建設項目總承包的優點(5個)
單一的合同責任
固定工期、固定費用
可以縮短建設周期
減少設計變更
減少承包人的索賠
3.建設項目總承包的缺點(2個)
設計不一定是最優方案
減弱實施階段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監督和檢查
4.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的職責
對工程項目的實施負責投資支付和項目建設有關重大事項的決定。
5.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職責
承包人是總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的約定承擔完成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標、采購、施工、試運行和缺陷責任期的質量缺陷修復責任。
6.對聯合體承包人的規定
對于聯合體的承包人,發包人和監理人僅與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聯系,由其負責組織和協調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變聯合體的組成和修改聯合體協議。
7.對分包的規定
(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發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給第三人。
(4)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其資質能力的材料應經監理人審查;
(5)發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8.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監理人的職責
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與標準施工合同相同,但對承包人的干預較少。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時,可在該指示發出的48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9.發包人要求(11方面)
(1)功能要求
(2)工程范圍
(3)工藝安排或要求
(4)時間要求
(5)技術要求
(6)竣工試驗
(7)竣工驗收
(8)竣工后試驗(如有)
(9)文件要求
(10)工程項目管理
(11)其它要求
10.承包人建議書
“承包人建議書”是對“發包人要求”的響應文件。
包括承包人的工程設計方案和設備方案的說明;分包方案;對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說明等內容。(多選題)
11.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
12.無論承包人復合時發現與否,由于以下資料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發包人承擔,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多選題)
1)發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數據和資料;
2)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對工程的工藝安排或要求;
4)試驗和檢驗標準;
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無法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13.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或竣工后試驗通過前)一直有效。
如果工程延期竣工,承包人有義務保證履約擔保繼續有效。
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需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4.承包人未按規定保險的補救
(1)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相關保險,發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相關保險,導致發包人受到保險范圍內事件影響的損害而又不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時,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賠償金由承包人承擔。
15.承包人現場查勘
發包人對所提供的所有的原始資料,承擔原始資料錯誤造成的全部責任。
承包人應對其閱讀這些有關資料后,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16.開始工作
監理人獲得發包人同意后應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7.設計管理
基準日之后,規范或標準的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規標準實施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
發包人或監理人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出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遵守新規定后,按照變更對待,采用商定或確定的方式調整合同價格。
18.發包人對設計成果的審查
發包人應組織設計審查,審查期限自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之日起不超過21天。
發包人審查認為設計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重新修改后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起算。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限屆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視為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
19.有關部門對設計成果的審查
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后7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設計文件。
如果審查提出的意見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文件,發包人應重新提出“發包人要求”文件,承包人根據新提出的發包人要求修改設計文件。增加的工作量和拖延的時間按變更對待。
20.支付分解表分類和分解原則
1)勘察設計費。按照提交勘察設計階段性成果的時間、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設費。按訂立合同、進場驗收合格、安裝就位、工程竣工等階段和比例進行分解。
3)技術服務培訓費。按照價格清單中的單價,結合合同進度計劃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
4)其他工程價款。按照價格清單中的價格,結合合同進度計劃擬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進行分解。
21.索賠管理
22.承包人申請竣工試驗
承包人應提前21天將申請竣工試驗的通知送達監理人。
監理人應在14天內,確定竣工試驗的具體時間。
23.竣工試驗程序(三階段)
第一階段,承包人進行適當的檢查和功能性試驗,保證每一項工程設備都滿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進入下一階段試驗;
第二階段,承包人進行試驗,保證工程或區段工程滿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條件下安全運行;
第三階段,當工程能安全運行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可以進行其他竣工試驗,包括各種性能測試,以證明工程符合發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證指標。
24.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
(1)除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區段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和竣工試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25.竣工驗收
經驗收合格工程,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證書中注明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
26.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27.竣工后試驗
對于大型工程為了檢驗承包人的設計、設備選型和運行情況等的技術指標是否滿足合同的約定,通常在缺陷責任期內工程穩定運行一段時間后進行竣工后試驗。竣工后試驗可由發包人或承包人進行。
無論哪一方組織,均需提前21天將試驗日期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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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