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的結束,意味著2020年新一輪備考工作的開始,提前進入有序地備考狀態能夠讓人盡早梳理掌握考試知識點,為了幫助大家夯實基礎,本網校特整理了2020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章節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供廣大考生參考學習,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標
(一)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
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市場需要不斷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最主要區別在于:市場經濟主要是依靠合同來規范當事人的交易行為,而計劃經濟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來規范財產流轉關系,因此,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必須有規范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二)推進建筑領域的改革
我國建設領域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這些制度中,核心是合同管理制度。因為項目法人責任制是要建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制度,而市場經濟中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基于合同義務的合同責任。招標投標制實際上是要確立一種公平、公正、公開的合同訂立制度,是合同形成過程的程序要求。工程監理制也是依靠合同來規范業主、承包人、監理人相互之間關系的法律制度。
(三)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體現在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的三大控制目標上,這三大控制目標的水平主要體現在合同中。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能夠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四)避免和克服建筑領域的經濟違法和犯罪
建設領域是我國經濟犯罪的高發領域。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設中的公開、公正、公平做得不夠好,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能夠有效地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一)按承發包的不同范圍和數量分類
從承發包的不同范圍和數量進行劃分,可以將建設工程合同分為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
發包人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合同,即為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發包人將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務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合同,即為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經發包人認可,將承包的工程中部分施工任務交與其他人完成而訂立的合同,即為施工分包合同。
(二)按完成承包的內容分類
按完成承包的內容進行劃分,建設工程合同可以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三類。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主體的嚴格性
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般是法人。發包人一般是經過批準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人,必須有國家批準建設項目,落實的投資計劃,并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協調能力。承包人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無營業執照或無承包資質的單位不能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資質等級低的單位不能越級承包建設工程。
(二)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各類建筑產品。建筑產品是不動產,其基礎部分與大地相連 不能移動。這就決定了每個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間具有不可替代性。這還決定了承包人工作的流動性。建筑物所在地就是勘察、設計、施工生產的場地,施工隊伍、施工機械必須圍繞建筑產品不斷移動。另外,建筑產品的類別龐雜,其外觀、結構、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這就要求每一個建筑產品都需單獨設計和施工(即使可重復利用標準設計或重復使用圖紙,也應采取必要的修改設計才能施工),即建筑產品是單體性生產,這也決定了建設工程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
建設工程由于結構復雜 ,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較長(與一般工業產品的生產相比)。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較長的準備期。
(四)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
由于工程建設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的計劃和程序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以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為前提,即使是國家投資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投資也要受到當年的貸款規模和批準限額的限制,納入當年投資規模的平衡,并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五)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確立了以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合同法》要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采用要式合同。
四、招標投標與合同的關系
在工程建設領域 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是改革開放初期的兩項重要改革。在市場經濟建設中,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兩者缺一不可。
招標投標能夠體現建筑市場交易中的公平、公開、公正。合同則是招標投標競爭內容的明確化。通過招標投標和訂立合同,保障工程建設能夠更好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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