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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工進度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進入施工階段,工程師進行進度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控制施工工作按進度計劃執行,確保施工任務在規定的合同工期內完成].
2.工程開工后,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3.不管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只要與計劃進度不符時,[工程師]都有權通知承包人修改進度計劃。
4.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所有的后果都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5.工程師[不對確認后的改進措施效果負責],如果修改后的進度計劃不能按期完工,包人[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工程師和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權利劃分
7.按規定,工程師應在發出暫停施工通知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工程師在收到復工通知后[48小時內]應給予相應的答復。若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以自行復工].
9.如果停工責任在發包人,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相應順延工期];如果停工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果因工程師未及時作出答復,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1)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師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1.施工合同規范文本規定,提前竣工協議包括的內容
(1)提前竣工的時間;
(2)發包人為趕工應提供的方便條件;
(3)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用的趕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
12.符合順延工期條件時,承包人可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延誤的工程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l4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確認].
13.工程師確認工期是否應予順延,應當首先[考察事件實際造成的延誤時間].
14.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發包人出于某種考慮要求提前竣工,則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并簽訂提前竣工協議],[為承包人提供趕工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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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三項控制(質量控制)沖刺匯總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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