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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
一、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管理機構和職能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核心體系。目前,初步形成了以農業行業系統為主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框架。
自2006年4月29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出臺后,我國首次從管理體制上基本理順了農產品質量安全多年來的多頭管理、職責不清和制度缺失的問題。從立法上確立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主體地位,并明確了農業部門相應職能。
但在實際中,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仍然以產品環節進行分段管理,涉及的其他有關管理部門還很多。(1)工商部門:主要負責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資格及農產品市場的管理。(2)衛生部門:主要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農產品衛生管理。(3)商務部門:主要負責農產品國內、國外市場流通管理。(4)質檢部門:主要負責加工食品質量監督和進出口農產品的質量監督、檢疫,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資源認可,和質檢機構的計量認證。(5)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6)發展改革、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產業發展規劃和資金投入管理。
二、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類型和組成
我國農產品檢測機構基本形成了以農業行業系統內管理部門的質檢機構、科研和教學的質檢機構組成的體系格局,其他相關系統的質檢機構相應補充的發展模式。根據其他系統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的類別,主要有質檢部門、衛生部門、環保部門、輕工部門和糧食部門等系統的質檢機構。
三、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管理和認可機制
農業部的部級質檢機構均通過授權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是依法設置的檢測事業單位,出具的檢驗數據可作為法定仲裁依據。省及省以下設置的質檢機構也均須通過授權認可和省級計量認證后,方具有向社會出具公正檢驗數據的資格。
四、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的運行情況
法律依據:(1)綜合性法律,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畜牧法》、《農業法》、《漁業法》;(2)產地環境法律,如《環境保護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3)投入品法律,如《種子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等;(4)地方規章;(5)認證和標準的法律,如《計量法》、《標準化法》。
開展的工作:普查工作,殘留監控計劃,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計劃(農業部對飼料、獸藥、畜牧獸醫器械、天然橡膠、魚粉等產品實施了強制性的生產許可證制度)。
經費來源:我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投入,沒有列入國家財政預算,沒有固定和長期的經費來源。部分經費主要來源于基本建設的規劃以及各類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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