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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勞動用人制度
第一節 招用人員
一、用人單位招用人員
我國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自主的用人權: 人力資源和勞動者雙方都獲得法律的保護。
(二)招用人員的途徑:中介機構、招聘會、互聯網、報紙、廣告、電視、媒體。
(三)用人單位的義務
1)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2)招聘時依法如實告知相關的內容(工作條件、工作點、勞動報酬、安全生產)。
3)根據勞動者要求,及時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4)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保密,智力成果應當得到書面的同意。
5)對少數民族應給以適當的照顧。
6)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花名冊備查,職工的花名冊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7)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或者集體合同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行為
1)提供虛假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2)扣押錄用人員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3)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的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5)招用無合法身份證的人員。
6)以招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的手段。
(五)反歧視:招聘簡章或招聘廣告中不得對婦女,殘疾人,傳染病源攜帶者,少數民族等勞動者提高錄用條件或拒絕錄用的條件。
(六)從事特殊工種勞動者的招用
從事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勞動者,應當持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進行專門培訓使其具備職業資格。
二、就業登記
1.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并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2.從事個體經營的或靈活就業的,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主要內容:個人信息、就業類型、時間、勞動合同訂立、終止、解除等的情況。
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規定
掌握: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有關管理規定;
(一)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一般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實行行政許可。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2.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3.無犯罪記錄。
4.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5.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外國人在我國就業需要申辦:就業許可證;職業簽證;就業證(入境后15日內辦理);居留證(入境后30日內)。
(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特殊規定
1.一些單行法規或規章對外國人到中國就業,要求具備中國政府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否則給予相應的處罰。
2.在我國就業可不申辦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主要是指:
(1)由我國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并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2)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準許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3)經文化部批準持有《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四、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的規定
掌握: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的有關規定;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經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實行備案制度。
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是指: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
(三)與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歷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的臺、港、澳地區居民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就業證。
(一)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二)身體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四)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
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或者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
五、違反法律規定招用人員的法律責任
了解:違反法律規定招用人員的有關法律責任:
1.非法招用16歲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信息,發布虛假廣告,以招用人員牟取暴利,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或進行其他的違法活動,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罰款,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4.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再就業的基本政策
了解:國家再就業的基本政策。
《再就業優惠證》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與自主創業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3.扶持特殊人員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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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