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第三十二章物權法律制度中所有權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二、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2.所有權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1)所有權的獨占性 | 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對于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 |
(2)所有權的全面性 | 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但所有權人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其意志和利益 |
(3)所有權的單一性 | 所有權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
(4)所有權的存續性 | 一般而言,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 |
(5)所有權的彈力性 |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設定他物權 |
(二)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1.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 生產 |
先占: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志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 |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情形 | |
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 | |
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 |
拾得遺失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當歸還失主 | |
國有化和沒收 | |
(2)繼受取得 | 這種取得方式須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為取得的前提條件 |
(3)善意取得 | 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受讓人須是善意的;(2)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不動產的轉讓以辦理登記為物權變動的標志,如果沒有完成登記,則受讓人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
2.所有權的消滅
(1)所有權的相對消滅——因物權主體原因而消滅,如權利人轉讓或拋棄物權或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等,這種情況下,所有權的客體并未消滅。
(2)所有權的絕對消滅——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
(三)共有
共有:多個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又成為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做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種:(1)夫妻共同財產;(2)家庭共同財產;(3)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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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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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原因不同 |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共同關系是人的結合關系。 |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
(2)標的物不同 | 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其標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 | 按份共有的標的物一般是單一或少數 |
(3)權利的享有不同 |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4) 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不同 |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但其回復共有物的請求,應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而進行 |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協議約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四)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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