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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協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過錯性解除。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得享勞動合同解除權。
①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影響。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解除。
勞動者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得享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情況。
具體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法律規定,有一定情形,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在用人單位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勞動者具備過錯性解除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采取經濟性裁員和非過錯性解除: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為止。
【例題16:2011年單選】根據《勞動合同法》,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是( )。
A.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C.勞動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
D.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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