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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勞動爭議的仲裁 (掌握)
1.企業勞動爭議仲裁的概念
企業勞動爭議仲裁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查明事實、明確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做出裁決的活動。
在我國,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中間環節,也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
2.企業勞動爭議仲裁的機構
根據《勞動法》第81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否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主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以及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負責處理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聘任專職和兼職仲裁員,并對仲裁員進行管理。
◆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①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②同級工會的代表;③企業方面的代表。仲裁委員會組成實行“三方原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工會代表勞動者;企業聯合會(協會)/企業家協會代表企業。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擔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3.企業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和參加人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企業雙方為勞動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法人分離、合并的,變更后的法人為當事人。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力派遣機構和用工者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力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4.企業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管轄指確定各個仲裁機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明確當事人應向哪一個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由哪一個仲裁機關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實質是仲裁機關審理案件的內部分工。
仲裁管轄實行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的原則。
(1)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指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職權劃分。同級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原則上依行政區域劃分。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
●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2)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指上下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其實質是由哪一家仲裁委員會審理什么樣的勞動爭議案件。
劃分級別管轄的主要依據是案件的性質、重大與復雜程度,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還依據企業的類型等。
兩種級別管轄的方法:
一是直轄市與其所轄區審理案件的權限劃分。
●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處理本轄區的勞動爭議案件;
●直轄市的仲裁委員會則受理本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案情復雜以及涉外的勞動爭議,如集體爭議、外資企業勞動爭議和大型企業的勞動爭議等。
二是省、自治區仲裁委員會與其所屬的地、市一級的仲裁委員會的權限劃分。
●一般省一級仲裁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只負責指導全省(區)的勞動仲裁工作;
●計劃單列市、省轄市、地區一級的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案情復雜以及外資企業和大型企業的勞動爭議。
5.企業勞動爭議仲裁的回避制度(掌握)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6.企業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規定(掌握)
企業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勞動爭議當事人不行使申訴權,申訴權因期滿而歸于消滅的制度。
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期限屆滿,即喪失請求保護其權利的申訴權,仲裁委員會對其仲裁申請不予受理。
時效的規定,是針對正常情況下做出的,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7.企業勞動爭議的仲裁調解(了解)
企業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仲裁庭作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8.企業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
企業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9.企業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和期限
(1)企業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企業勞動爭議仲裁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立案、裁決和結案。
當事人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③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
●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庭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作缺席判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或者調解書在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2)企業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仲裁庭處理企業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 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超30日。
《勞動爭議仲裁會辦案規則》第30條規定了仲裁時效中止的內容: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
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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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