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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民法基礎知識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試題分值:4-6分。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概念
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5項
(三)民事法律關系
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民事法律事實
(1)事件
(2)行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二、民事主體
1.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
2.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2)宣告死亡
(二)法人
自登記之日或成立之日起成為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三)無效民事行為:
本質:違法性。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的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行為。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經權利人承認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有效民事行為。
四、代理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無權代理、
濫用代理權:
1. 自己代理
2. 雙方代理
3. 惡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五、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一)民事權利
1分類
2幾種主要民事權利
(1)物權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①所有權
處分權是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②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所有物在合適的范圍內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
③擔保物權
(2)債權
以債的發生原因可作如下分類: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
(3)人格權
(4) 身份權
(二)民事義務
積極義務、消極義務。
(三)民事責任
1.主要是財產性責任
2.分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1)違約責任:
構成要件:
①違約行為:首要條件。
②主觀過錯
☆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違約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
損失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
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① 支付違約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免責事由
(2)侵權責任
補救性、制裁性雙重性質。
分為一般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
六、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一年。適用情形:4種
超過二十年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中止
(1)最后六個月內,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
(2)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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