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一章 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
一、調整經濟的法律
(一)“調整經濟的法律”和“經濟法”的概念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因此,從法學視角來界定經濟,“經濟”就是指人們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
調整經濟是法律的一項重要功能。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是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這種法律調整模式與當時社會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狀態密切相關。第二個階段始自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階段,法律進入了大分化、大發展時期,從最初諸法合一發展為刑法、民法分離,以后又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發展到十幾個法律部門。這個時期對經濟關系調整起主導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階段是進入當代社會,法律體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共同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同時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等新興法律部門也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輔助性法律部門。
“經濟法”和“調整經濟的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法”是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并列的一個法律部門,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謂“調整經濟的法”,是調整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
總體,它既包括傳統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產生的經濟法,它既包括調整國內經濟關系的法,也包括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它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現代市場經濟是“混合經濟”,是市場力量與政府干預力量綜合作用的經濟形態。法律對市場經濟的調整,表現為多個法律部門的綜合運用、協調作用。具體來說,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包括三個層次:
1.民商法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發揮著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在對市場經濟進行規制的法律體系中,民商法處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1)市場作為商品經濟運行的載體,在體系上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是市場主體即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能作為獨立的、能動的主體進入市場。民事主體制度,包括民事主體的種類、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法人、人格權等法律制度,為市場經濟締造平等、獨立和具備自由交易資格的市場主體。商法中的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資企業法律制度、破產法律制度等,進一步對市場主體予以構造、規范和保護。
(2)人類要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首先要完成人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這種結合具體體現為人對財產的支配關系,在法律上就表現為物權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物權法和知識產權法通過調整各種社會物質財富的歸屬和利用關系,直接影響社會生產的過程和社會經濟的結構。
(3)所謂市場,在抽象意義上表現為各種交易關系的總和。合同法律制度為各種財貨與服務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商法中的票據法、證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法律制度,進一步對市場交
易關系進行規范。
(4)民事責任制度。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由于責任的存在,才能督促義務人正確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以保障權利人權利的實現。民法借助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制度為市場主體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保障。
2.經濟法
經濟法也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法,其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與民商法協調互補,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調整經濟關系的兩大法律體系。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調整和規制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活動。如企業的市場準人、計劃法、財稅法、金融法、會計法、銀行業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
(2)調整和規制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活動。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
(3)調整和規制國家直接從事的經濟行為。如政府采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3.其他法律部門
除了民商法和經濟法,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法律部門還包括勞動法、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部門。在最為廣泛的意義上,對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整,是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整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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