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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際多式聯運
國際多式聯運(Multimodal Transport)是一種利用集裝箱進行聯運的新的運輸組織方式,它是一種以實現貨物整體運輸的最優化效益為目標的聯運組織形式。根據多式聯運公約以及我國頒布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的定義,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地點交付的貨物運輸”。
一、開展國際多式聯運的作用
(一)簡化托運、制單和結算手續
在國際多式聯運方式下,托運人只需辦理一次托運、訂立一份運輸合同,一次支付費用、一次保險,從而省去托運人辦理托運手續的許多不便。而一旦運輸過程中發生貨損貨差,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由于多式聯運可采用一張貨運單證、統一費率,因而也可簡化制單和結算手續,節省人力、物力。
(二)減少中間環節,縮短貨物運輸時間,減少貨損貨差事故,提高貨運質量
多式聯運通過集裝箱進行直達運輸,途中換裝時無須拆箱、裝箱,從而減少了中間環節。盡管貨物途中需多次換裝,但由于使用專業機械裝卸,且又不涉及箱內的貨物,因而貨損貨差事故,貨物被竊現象大為減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貨運質量。此外,由于各個運輸環節和各種運輸工具之間配合密切,銜接緊湊,貨物所到之處中轉迅速及時,大大減少貨物停留時間。因此,從根本上保證了貨物安全、迅速、準確、及時地運抵目的地。
(三)降低運輸成本,節省運雜費用
由于多式聯運可實行門到門運輸,因此,對貨主來說,在將貨物交由第一承運人承運后即可取得貨運單證,并據以結匯。結匯時間提前,不僅有利于加速貨物資金的周轉,而且可減少利息的支出。又由于貨物是裝載在集裝箱內進行運輸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可節省貨物的包裝費用和保險費用。
(四)提高運輸組織水平,實現合理化運輸
在國際多式聯運開展之前,各種運輸方式的經營人各自為政、自成體系。因而,其經營業務范圍受到限制,貨運量相應也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運輸從業者共同參與多式聯運,經營的業務范圍可以大大擴展,同時,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現有設備的作用,選擇最佳運輸線路,組織合理化運輸。
二、開展國際多式聯運的條件
(一)建立國際多式聯運線路與集裝箱貨運站
確定建立一條多式聯運線路,首先需要進行國際貨物流向流量的調查,其次要考慮聯運線路全程應具備適當規模的運輸能力,此外,聯運線路需要有一定的裝卸、運送集裝箱的設備條件。
集裝箱貨運站(包括內陸貨運站)具有貨物交接、儲存、中轉的功能,因此,多式聯運經營人必須建立具有一定設施條件與能力的集裝箱貨運站。同時,集裝箱貨運站應根據業務開展情況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包括搬運和裝卸集裝箱的起重機、車輛及辦理裝箱、拆箱的各種機具。集裝箱貨運站通常應建在靠近公路線、鐵路線或工業中心地區。這個地區還應能和海關、保險、商品檢驗等機構連接在一起,以便辦理貨物的報關查驗、裝箱、拆箱及分撥交接等業務。
(二)建立國內外聯運網點
在國外建立聯運業務合作網,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訂立協議,建立業務代理關系。要注意選擇與資信可靠、有業務經營能力的貨運公司簽訂協議,建立雙方業務代理關系,接受或委托對方作為分包承運人,承擔分段運輸業務。
2.在國外貨運公司內人股,或同國外貨運公司搞聯營或合營,遇有業務時,雙方仍可
采取委托與被委托形式,開展業務活動。
3.在國外設立自己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獨立承辦自己的運輸業務。
國際多式聯運線長、面廣,因此在建立國外網點的同時,還應注重國內各省市間的運輸網點的建設,以保證運輸渠道的暢通。
(三)制定多式聯運單一費率
經營多式聯運要制定一個單一的聯運包干費率。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全程運費主要由運輸費用(國內外內陸段運費、海運段運費或國際鐵路、航空運費)、經營管理費用以及利潤等三大部分組成。
(四)制定國際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是經營人與貨主之間的運輸合同的證明,它具有有價證券的性質,可以進行轉讓和向銀行抵押貸款。在填制多式聯運業務中分包承運人出具的各種單據時,“托運人”一欄應填寫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和地址,“通知人”一欄則填寫該程運輸終端總承運人的代理人名稱和地址,“收貨人”一欄一般均填“憑指標”(to order)。
(五)建立科學的組織管理制度
要確保國際多式聯運貨物快速、安全的運抵目的地,必須建立科學的組織管理制度,著重組織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1.保證各部門之間的工作緊密銜接。國際多式聯運業務效率的高低,關鍵在于組織好各部門之間的工作,從業務管理開始直到貨物交接完成,都要做到職責分明、環節緊扣。
2.建立掌握貨運信息的工作制度。整個聯運過程都離不開信息,特別是貨物在中轉地的到達、裝卸、發運及交接動態,更須隨時掌握和了解,以便一旦發現問題,可以迅速采取措施,保證運輸順利進行。
3.要有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根據多式聯運工作環節多、涉及面廣的特點,應建立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負責對外受理業務,對內統一管理全部運輸工作,包括對運力、報關、裝卸、取送集裝箱以及交接貨物等工作的組織與銜接,以提高運輸效率。
三、國際多式聯運的一般貨運程序
(一)積極攬貨、爭取貨源
(二)接受委托、安排作業
(三)裝箱與運送
(四)報關
(五)保險與索賠
(六)訂艙
(七)簽發國際多式聯運單據
(八)單證寄送
總之,國際多式聯運總承運人須與各分包承運單位保持密切聯系,以防脫節,同時,對委托人或貨主負全程運輸責任。
四、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
(一)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含義及其特征
我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所下的定義是“多式聯運經營人(Muh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義與托運人訂立一項多式聯運合同并以承運人身份承擔完成此項合同責任的人”。由此可見,多式聯運經營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他的身份是一個對貨主(托運人)負有履行合同責任的承運人。
作為國際多式聯運的主體,多式聯運經營人從法律的角度講,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多式聯運經營人本人或其代表必須就多式聯運的貨物與貨主(托運人)本人或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而且該合同須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完成貨物全程運輸,同時合同中的貨物系國際間貨物;
2.從貨主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貨物時起即簽發多式聯運單證,并對接管的貨物開始負責;
3.承擔多式聯運合同規定的與運輸和其他服務有關的責任,并保證將貨物交給多式聯運單證的持有人或單證中指定的收貨人;
4.對運輸全過程中所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害,多式聯運經營人首先叉寸貨物受損人負責,并應具有足夠的賠償能力,這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向造成實際貨損的分包承運人的追償權利;
5.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具備與多式聯運所需要的、相適應的技術能力,應確保自己簽發的多式聯運單證的流通性,并使其作為有價證券在經濟上具有令人信服的擔保程度。
(二)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類型
國際上通常根據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否實際參加海上運輸而將其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以船舶運輸經營為主的多式聯運經營人(Vessel 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V0—MTO)
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眾多船舶所有人已將他們的服務范圍擴展到包括陸上運輸和航空運輸在內的其他運輸方式。這種多運輸方式的結合使船舶運輸經營人成為多式聯運經營人。這類“有船”多式聯運經營人通過與有關承運人訂立合同(Subcontract)來安排這些類型的運輸。此外,他們通常還會訂立內陸裝卸、倉儲及其他輔助服務的分合同。
2.無船多式聯運經營人(Non—vessel 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NV0—MTO) 無船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不擁有和不掌握船舶的承運人。他利用船舶經營人的船舶,向貨主提供運輸服務,并承擔運輸責任。國際上將此類經營人又稱為“無船公共承運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NVOCC)。無船多式聯運經營人主要有以下三種狀態:(1)除海上承運人以外的運輸經營人,他們同樣通過采用多種運輸方式安排貨物的門到門運輸;(2)作為承運人承擔并履行多式聯運合同的全部責任,但不擁有或經營船隊和其他任何運輸工具的貨運代理人、報關經紀人以及裝卸公司;(3)專門提供多式聯運服務而通常沒有自己的船隊的專業多式聯運公司。
五、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類型
在目前的國際集裝箱運輸中,經營人的責任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分段責任制,指各承運人只對自己運輸區段負責,一旦發生貨損貨差,則適用該貨損區段法規。另一種是單一責任制,指在運輸全過程中,由與貨主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承運人單獨就運輸全過程對貨主負責的責任類型。單一責任制因各運輸區段的責任內容不同可分為統一責任制和網狀責任制。統一責任制(又稱同一責任制)指提單簽發人對全程運輸負責,且無論貨損發生在哪一區段,賠償均按統一法規即同一賠償標準;網狀責任制(又稱混合責任制)指提單簽發人對全程運輸負責,收貨人在發現貨損事故時即向提單簽發人提出賠償要求,如全程運輸由不同承運人完成時,按貨運區段法規處理,如無法確定貨損區段時,則適用海運段法規。
多式聯運公約采用了“經修正后的統一賠償責任制”。根據這一責任形式,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損的處理,不管是否能確定造成貨損的實際運輸區段,都將適用本公約的規定。但是,多式聯運公約又作了這樣的規定:如果貨物的滅失、損害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特定區域,而對這一區段使用的一項國際公約或強制性國家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高于本公約的賠償責任限額,多式聯運經營人對這種滅失、損害的賠償,則應按照多式聯運公約或強制性國家法律予以確定。而該規定卻是完全的網狀責任制形式。根據這一規定,一旦發生貨物的滅失、損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賠償首先要依據所適用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所適用的責任形式。
多式聯運公約中采用的這種責任形式,使國際多式聯運中出現了雙層賠償責任關系,即多式聯運經營人與貨主(托運人)之間的賠償責任關系,以及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其分包人之間的賠償責任關系。前者的賠償責任關系受制于多式聯運公約的規定,但多式聯運公約對后者的賠償責任關系未作任何規定,這在國際多式聯運中極易產生糾紛。如海運方面至今采用的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制”,航空方面則采用“完全過失責任制”,陸路運輸方面無論是公路還是鐵路均采用“嚴格責任制”,這幾種責任制中,海上承運人的責任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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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