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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金融專業章節考點:?金融風險及其管理

發表時間:2018/2/5 11:42: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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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風險管理的國際規則:“巴塞爾協議Ⅱ”與“巴塞爾協議Ⅲ”

(一)“巴塞爾協議Ⅱ”

1 98 8年實施《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后,為了適應國際金融和金融風險管理領域出現的新變化、新挑戰和新要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2004年6月通過并公布了《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巴塞爾協議Ⅱ”)。“巴塞爾協議Ⅲ”的核心在于全面提高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準確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

(1)“巴塞爾協議Ⅱ”的目標。“巴塞爾協議Ⅱ”提出的五大目標,即:①把評估資本充足率的.T作與銀行面對韻主要風險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促進銀行經營的安全穩健性;②在充分強調銀行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基礎上,促進各國銀行的公平競爭;③激勵銀行提高風險計量與管理水平;④資本更為敏感地反映銀行頭寸和業務的風險度;⑤重點放在國際活躍銀行,基本原則適用于所有銀行。

(2)“巴塞爾協議Ⅱ”的內容。“巴塞爾協議Ⅱ”的內容體現在三大支柱上。即:①最低資本要求。最低資本充足率要達到8%,核心資本充足率要求4%,并將最低資本要求由涵蓋信用風險拓展到全面涵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對信用風險的計量提出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對市場風險的計量提出了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對操作風險的計量提出了基本指標法、內部測量法和標準法。②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明確和強化了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三大職責: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培育銀行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加快制度化進程。監管方法是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并用。③市場約束。從公眾公司的角度看待銀行,對銀行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資本結構、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使市場參與者更好地了解銀行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管理狀況,從而能對銀行施以更為有效的外部監督。

(二)“巴塞爾協議Ⅲ”

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暴露了“巴塞爾協議Ⅱ”的諸多不足,在銀行監管的核心價值觀上,安全超越了效率,進一步強化銀行的資本監管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c巴塞爾委員會于20 1 0年1 2月正式公布了《巴塞爾協議Ⅲ: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和《巴塞爾協議Ⅲ:一個更穩健的銀行及銀行體系的全球監管框架》(簡稱“巴塞爾協議Ⅲ”)。

“巴塞爾協議Ⅲ”對“巴塞爾協議Ⅱ”的發展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重新界定監管資本。協議Ⅲ將原來的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重新界定,并區分為核心一級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限定一級資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優先股。核心資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來的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

(2)強調對資本的計量。在計量資本充足率中,分子是資本,分母是風險資產。“巴塞爾協議Ⅱ”強調對分母——風險資產的計量,而“巴塞爾協議Ⅲ”則更加強調對分子——資本的計量,直接表現就是諸多條款的核心要求為增加資本。

(3)提高資本充足率。“巴塞爾協議Ⅲ”規定,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由4%提高到6%,在過渡期中,20 1 3年升至4.5%,2014年升至5.5%,2015年升至6%;要求普通股最低比例由2%提升至4.5%,在過渡期中,20 1 3年升至3.5% ,2014年升至4% ,2015年升至4.5%。另外,“巴塞爾協議Ⅲ”維持目前資本充足率8%不變。

(4)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巴塞爾協議Ⅲ”規定,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O~2.5 %的逆周期資本緩沖。要求資本充足率加資本緩沖比率在20 1 9年以前從現在的8 %逐步升至10.5%,普通股最低比例加資本留存緩沖比率在20 1 9年以前由現在的3.5%逐步升至7%。

(5)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2008年的金融危機之前,金融工具創新以及低利率的市場環境導致銀行體系積累了過高的杠桿率,使得資本充足率與杠桿率的背離程度不斷擴大。危機期間商業銀行的去杠桿化過程顯著放大了金融體系脆弱性的負面影響。為此,“巴塞爾協議Ⅲ”引入基于規模、與具體資產風險無關的杠桿率監管指標,作為資本充足率的補充。

(6)增加流動性要求。“巴塞爾協議Ⅲ”引人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 NSPR),以強化對銀行流動性的監管。其中,凈流動性覆蓋比率用來計量在短期極端壓力情景下,銀行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衡量其是否足以應對此情景下的資金凈流出;凈穩定融資比率用來計量銀行是否具有與其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確保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要求的穩定資金來源。

(7)安排充裕的過渡期。根據“巴塞爾協議Ⅲ”,所有成員國執行期將從201 3年1約1日開始,且須在該日期前將“巴塞爾協議Ⅲ”規則轉化為國家法規。“巴塞爾協議Ⅲ”的各項要求將于不同的過渡期分階段執行。各項要求最終達成一致的落實期限雖然有所不同,但最晚至20 1 9年1月1日。其中,資本留存緩沖的過渡期最長,將從20 1 6年1月1日至20 1 8年年底逐步實施,于201 9年1月1日實現。

“巴塞爾協議Ⅲ”突出體現了風險敏感性的資本要求與非風險敏感性的杠桿率要求相結合,資本監管與流動性監管相結合,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相結合,其目的在于確保銀行經營的穩健性,進而保障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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