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公司法,專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國指由立法機關于1993年12月制定并分別于1999年12月、2004年8月和2005年10月進行了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公司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的種類、性質、法律地位、財務制度、組織機構及其運作以及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與清算等。
(二)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以盈利為目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即公司設立的目的、公司的各種運營活動都是為謀求經濟利益。
第二,公司具備法人資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結合我國《民法通則》有關法人制度的規定,作為法人的公司
具有如下特征:①依法設立;②公司有獨立的財產,公司對公司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③公司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公司以章程為存在和活動的根據。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對內是公司的“自治憲法”,對全體股東、公司法人、公司的高管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對外是公司的宣言書,公眾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了解公司并作出是否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商業決策;國家公共權力機關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對公司實行監督管理。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種特殊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于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采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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