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課程的相關重點,本文特別整理初級經濟師考試的重點考點,希望提前掌握,以備迎接2013年考試!!!
第二節 消費稅制
一、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的特點:
1、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2、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3、征收方法具有多樣性;4、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表現為(1)不同的征稅項目稅負差異較大,對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費的消費品規定較高的稅率,體現特殊的調節目的;(2)消費稅往往同有關稅種配合實行加重或雙重調節,通常采取增值稅與消費稅雙重調節的辦法,對某些需要特殊調節的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再征收一道消費稅,形成一種特殊的對消費品雙層次調節的稅收調節體系)5、消費稅具有轉嫁性。
二、消費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三、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1、煙;2、酒及酒精;3、化妝品;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車輪胎;8、摩托車; 9、小汽車;
10、高爾夫球及球具;11、高檔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實木地板。
四、消費稅的稅率
(一)消費稅的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從高適用稅率的情形:(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2)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制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中適用最高稅率的消費品稅率征稅。
(二)適用稅率的特殊規定
1、卷煙的適用稅率
(1)納稅人銷售的卷煙因放開銷售價格而經常發生價格上下浮動的,應以該牌號規格卷煙銷售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征收類別和適用稅率。但銷售的卷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的;無銷售價格的。
(2)卷煙由于按裝過濾嘴、改變包裝或其他原因提高銷售價格后,應按照新的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
(3)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卷煙應當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牌號規格的卷煙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無同牌號的,一律按照卷煙最高稅率征稅。
(4)委托加工的卷煙按照受托方同牌號規格卷煙的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征稅。無同牌號的,一律按照卷煙最高稅率征稅。
(5)殘次品卷煙應當按同牌號規格正品卷煙的征稅類別確定適用稅率。
(6)下列卷煙不分征稅類別一律按照56%卷煙稅率征稅,并按照定額每標準箱150元計征稅率:白包卷煙;手工卷煙;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和個人生產的卷煙。
(7)卷煙分類計稅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酒的適用稅率
(1)外購酒精生產的白酒,應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無法確定酒精所用原料的,一律按糧食白酒稅率征稅。
(2)外購兩種以上酒精生產的白酒,從高確定稅率征稅。
(3)以外購白酒加漿降度,或外購散酒裝瓶出售,以及外購白酒以曲香、香精進行調香、調味生產的白酒,按照外購白酒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無法確定酒精所用原料的,一律按糧食白酒稅率征稅。
(4)對外購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一律按糧食白酒是稅率征稅。
(5)對用糧食、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一律按糧食白酒是稅率征稅。
(6)對用薯類和糧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一律按照薯類白酒的稅率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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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