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中違約責任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六、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
1.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違約行為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1)預期違約 | 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的違約行為,預期違約是一種毀約行為。預期違約包括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 |
(2)實際違約 |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發生的違約 |
2.主觀過錯
在違約責任的構成方面,我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和違約損害賠償等。損害賠償的范圍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限。
(四)違約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1)只有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時才可免責。
(2)只有不可抗力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內,才能構成免責事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對違約行為或違約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
3.免責條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相關文章:
關注:經濟師考試報名條件 考試教材 考試報名常見問題 短信提醒
輕松通過經濟師職稱評審,可同時參與中大網校舉辦的職稱英語網絡輔導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