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
知識點一、買賣合同概述
買賣合同是商品流通中最常見、最基本、最典型的合同,它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轉移買賣標的物的一方為出賣人,即賣方;受領買賣標的物、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買受人,即買方。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并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規定。
(二)買賣合同的分類
買賣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分類。
知識點二、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可由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除根據《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基本條款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一)標的
標的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的必要條款。買賣合同的標的應為有形財產,無形財產的有償轉讓合同不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買賣合同。
(二)數量與質量
數量與質量是買賣標的的物質屬性具體化。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三)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是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應支付的代價。買賣合同應當對價款的數額和使用的幣種、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合同履行中涉及的運費、保險費、裝卸費等有關費用的承擔也應在買賣合同的價格條款中寫明。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點
因此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期限、方式和地點。若未作出明確約定,可簽訂補充協議,或按照《合同法》關于履行的規定執行。
(五)包裝方式
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包裝的方式,包括包裝材料、裝潢、包裝物的交付、包裝費用承擔等內容。 在買賣合同中,如果雙方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或者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檢驗標準和方法
檢驗是指對買賣商品數量、質量、包裝等是否符合買賣合同規定而進行的驗收。
(七)結算方式
買賣合同的結算方式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票據結算,當事人對結算方式應當明確約定。為便于結算,合同中應注明雙方當事人的開戶銀行、賬戶名稱、賬號和結算單位。
(八)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保證合同履行的重要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實際履行等。
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予以適當減少。即中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只要朱依法或者依約免除,違約方也應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知識點三、買賣合同的履行
(一)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買賣合同成立后,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
1.出賣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賣人的基本權利是從買受人取得相應的價款,基本義務是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等內容履行,才能實現基本權利。
2.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買受人按時驗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并支付相應的價款后,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享有所有權。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叔屬轉移和風險承擔
1.買賣合同標的物權屬轉移
買賣合同標的物權屬轉移是指標的物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2.標的物風險承擔
標的物的風險是買賣合同訂立后,債權債務清結之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發生滅失、毀損的情形。《合同法》對于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承擔作出下列規定:
(三)買賣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一般規定存在以下五種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買賣合同解除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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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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