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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送
貨物裝船后,承運人應該及時使船舶開航,按原定航線將貨物運至卸貨港,在“運送”過程中,承運人必須做到:
(一)不得繞航
繞航是指船舶脫離原定航線航行。
國際航運中,對于貨物運抵卸貨港的期限并沒有什么規定,只要船舶開航后,未脫離原定航線,未無故繞航,即認為承運人已履行了運送貨物的義務。
繞航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合理地繞航;另一種是不合理地繞航。像救助海上生命財產而發生的繞航,就屬于合理繞航。對于這樣的繞航并不認為承運人違反了不得繞航的義務。而所謂的不合理繞航,通常是指為了承運人的利益而發生的繞航,對因此而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應視為承運人未履行“運送”的義務,必須負責賠償。
(二)保管和照料貨物
在運送過程中,為了貨物的安全,承運人必須盡到保管和照料貨物的義務。
保管是指承運人應細心看管貨物,防止貨物被竊。而照料則是指在運送途中,應按照貨物的性質,采取措施,防正貨物損失。比如為防止水濕造成的濕損,應隨時疏通污水溝,檢驗各個管系;又如為防止汗濕,應及時開啟或關閉通風口,調節艙內溫濕度,并隨時檢驗襯墊、苫蓋的情況。
四、卸貨
(一)卸貨的一般形態
卸貨的一般形態與裝船正好相反,是將所承運的貨物從船上卸下,或在船邊把它交給收貨人,或先卸入庫(場),然后再向收貨人交付。承運人也必須在卸貨港委托卸貨代理人代辦卸貨和交付業務。
根據船舶到港前發來的到港電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一方面整理、繕制必要的單證,安排裝卸工人、泊位和庫(場),等待船舶進港;另一方面還要把船舶預計到港時間通知收貨人或“通知人”。
“通知人”是指接受到貨通知的人。提單中,特別是可轉讓的提單中,都有關于“通知人”的記載。在提單可以轉讓的情況下,簽發提單時,可能不能確定實際的收貨人,這時就必須要求托運人明確填記“通知人”的名稱,以便通知貨主提貨。不過,向收貨人或“通知人”發出通知,并不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只不過是為了使貨運程序能順利地完成而已。
除對不定期船運輸的大宗貨物應盡可能地采取在船邊交付貨物外,對于定期船運輸來說,為了將分屬于眾多貨主的多種貨物迅速地、不間斷地從船舶卸下,通常都采用由作為卸貨代理人的裝卸公司直接集中地將貨物卸入庫(場)。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集中卸貨”。
在“集中卸貨”的情況下,所有準備庫場、安排駁運及裝卸工人,完成本來應由船方進行的有關卸貨的準備工作以及將貨物入庫(場),進行分類保管,并代表承運人根據提貨單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業務都由卸貨代理人完成。
(二)誤卸
定期船運輸中,有時會發生誤卸的情況。
誤卸是指因貨主的原因或承運人的錯誤,在中途掛靠港錯卸或漏卸所裝貨物。
誤卸是造成貨差的主要原因。通常貨差即貨物短缺往往是在卸貨港發現的。當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現貨物短缺時,首先應在本港查尋。查尋無著,應立即向來港前的各掛靠港發出貨物查詢單。在調查清楚的基礎上,錯卸的港口應及時將錯卸的貨物運回原定的卸貨港。關于因錯卸或漏卸由發生地補運和退運而發生的費用和風險的分擔,如果誤卸是因貨主的責任,比如標志不清或錯誤造成的,則費用和風險全部由貨主承擔;反之,承運人只承擔費用,而風險則仍由貨主承擔。
五、交付貨物
交付是指承運人在卸貨港將所承運的貨物交給收貨人以及收貨人驗收貨物的行為。正常的交付程序是:收貨人憑全套(通常為3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提交給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換取提貨單,憑提貨單提取貨物。而將從船上集中卸入庫(場)的貨物,在庫(場)由卸貨代理人按提貨單交付給收貨人,則是常見的交付貨物的方法。以這種方法交付貨物,就是“倉庫交付”,也就是通常采用的正常的交付方法。
不過,除正常交付外,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能采用其他的交付貨物形式。其中主要的形式有:
(一)憑保證書交付
憑保證書交付是指收貨人不以提單而以由收貨人出具的保證書換取提貨單據提貨的貨物交付方式。
在載貨船舶已到達卸貨港,而收貨人尚未收到提單的情況下,收貨人為了能盡快地取得貨物,而常采用憑保證書交付辦法,特別是在承運人同意貨主采用船邊提貨辦法時,更可能采用這種辦法。除此以外,有時雖然提單已到達收貨人所在地的開證銀行,而收貨人并不急于付款贖單,企圖先提取貨物,然后付款,以取得金融上的便利。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采用憑保證書交付辦法。
各個船公司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雖然詞句和形式并不一定柑同,但其內容大致相同,即: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后,立即以正本提單換回保證書;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對因未提交提單而交付貨物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并表明對上述保證內容由保證人和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
雖然憑保證書交付是商業習慣允許的做法,但對承運人未說畢竟不符合憑提單交貨的法定義務的要求,要承擔一定風險。因此承運人一定要盡可能地催促收貨人早日提交正本提單,使交付納人正常程序。為此,保證書中通常都訂有提交提單換回保證書的期限,以解除保證。 憑保證書交付可視同正常交付,收貨人只需提交全套正本提單中的一份正本提單,即可換回保證書,解除保證。如果憑保證書交付后提單已經遺失,致使這種解除無法實現,則應根據法律規定,公告宣布該提單失效,才能解除保證。
(二)變更卸貨港交付
變更卸貨港交付是指因承運人或貨主原因,將貨物在提單上所記載的卸貨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下,并在該卸貨港口交付貨物。
承運人在提單規定的卸貨港卸貨是合同約定的義務。但是有時因客觀原因而不得不改在其他港口卸貨,比如原定卸貨港成為不安全港口,或航線受阻,致使不得不變更卸貨港。除此以外,有時也可能因貨主為了貿易上的方便而要求改變原定的卸貨港。在這種情況下,經過承運人同意,也可能在變更卸貨港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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