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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
第一節、調整經濟的法律
一、“調整經濟的法律”和“經濟法”的概念
1、法學視角的“經濟”含義
從法學視角來界定經濟,“經濟”就是指人們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
2、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是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第二個階段始自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從最初諸法合一發展為刑法、民法分離;以后又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發展到十幾個法律部門。這個時期對經濟關系調整起主導作用的是民商法。
第三個階段是進入當代社會,法律體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共同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同時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等新興法律部門也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輔助性法律部門。
3、“經濟法”和“調整經濟的法”的關系。
(1)“經濟法”是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并列的一個法律部門,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所謂“調整經濟的法”,是調整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既包括傳統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產生的經濟法,它既包括調整國內經濟關系的法,也包括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它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例題1:單選】當代社會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模式是()。
A諸法不分,刑、民合一
B民商法主導模式
C行政法主導模型
D民商法、經濟法主導,環境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輔助模式
【答案】D
二、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包括三個層次:.
1.民商法
在對市場經濟進行規制的法律體系中,民商法處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注】
人類要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首先要完成人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這種結合具體體現為人對財產的支配關系,在法律上就表現為物權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2.經濟法
【注1】 經濟法與民商法協調互補,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調整經濟關系的兩大法律體系。
【注2】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調整和規制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活動。如企業的市場準入、計劃法、財稅法、金融法、會計法、銀行業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
(2)調整和規制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活動。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
(3)調整和規制國家直接從事的經濟行為。如政府采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3.其他法律部門
除了民商法和經濟法,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法律部門還包括勞動法、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部門。
【例題2:單選】人類要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首先要完成人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這種結合具體體現為財產的支配關系,在法律上就表現為()。
A物權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B所有權法律制度和支配權法律制度
C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和刑事責任法律制度
D行政法律制度和經濟法律制度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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