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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挪用公司資金;
2.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本章主要考點總結】
1、 公司的特征及種類
2、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股東權利和義務
4、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5、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的職權
6、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組成
7、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
8、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及組織機構
9、 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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