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一)流動性風險的主要特點
(1)流動性風險經常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聯系在一起,是各種風險的最終表現形式,是銀行業危機的直接原因。
(2)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相比,形成的原因更加復雜,涉及的范圍更廣,通常被視為一種多維風險。
(3)商業銀行必須隨時準備滿足即時的現金需求,流動性風險具有季節性和突發性。
(二)流動性風險的衡量指標
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近年來中國銀監會制定頒布了若干流動性監管的規定,主要有:
(1)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核心指標》。其規定的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的風險管理指標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其中流動性比例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計算公式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大于或等于25%;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大于或等于60%;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于-10%。
(2)2009年9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為持續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引導商業銀行充分重視并努力保持流動性充足,確保我國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共分為五章八十六條,初步從治理結構、管理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披露五個方面人手,構建了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同時引入了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分析、壓力測試、流動性應急計劃等工具,改進了流動性監控。
(3)2014年1月17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2014》),《辦法2014》分四章六十六條,進一步從治理結構、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及管理信息系統四個方面人手,構建了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同時引入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流動性風險監測、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等工具,提高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效率。
(4)2015年9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修改,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2015》),《辦法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2號)同時廢止。
《辦法2015》還明確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的基本要素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及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辦法2015》對現行流動性分析指標進行梳理,將其區分為合規性的監管指標和用于分析、評估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工具,其中,合規性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監測工具包括資產負債期限錯配、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無變現障礙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不同維度的相關指標。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天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在設定的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各類資產。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天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減去預期現金流入總量。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100%。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辦法2015》要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8年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在2014年年底、2015年年底、2016年年底及2017年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和90%。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三)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措施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實
限額管理,根據其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流動性風險偏好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設定流動性風險限額。流動性風險限額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交易和融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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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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