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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
一、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的概念、特征
掌握: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的概念、特征;
熟悉: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的區別、聯系;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集體協商,又稱集體談判。是一種由單個雇主、雇主群體或組織同單個或者若干工人組織之間簽訂各種協議的過程。
集體合同,又稱集體協議或團體協議。在我國,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等問題,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一)集體協商的特征
1.集體協商是勞動者團體與企業或企業團體之間的談判。
2.集體協商是圍繞著改善勞動條件和協調勞動關系的談判。
3.集體協商的結果體現在所簽訂的集體合同中。
4.集體協商本身并不產生勞動關系。當集體協商形成集體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關的個人勞動合同,因為它本身并不產生勞動關系。
5.國家在集體協商中起調解作用。
6.勞動者應受到特別保護。
(二)集體合同的特征
集體合同除具有一般協議合同的共性外,還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集體合同是一種勞動協議。
2.集體合同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
3.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其生效要經過特定程序。
二、集體合同的簽訂
掌握:集體合同簽訂的主體、訂立的程序;
(一)集體合同簽訂的主體
主體:工會(沒有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代表);企業
(二)、集體合同的類型
1.專項集體合同: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等專項合同。
2.區域性合同: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的代表訂立的集體合同,或訂立的區域性合同。
(三)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
1.集體協商代表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
2.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3.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4.集體合同的審查
5.集體合同生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集體合同的效力
三、集體協商的內容
了解:集體協商的內容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四、工資集體協商
了解: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及內容;
工資集體協商是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工資協議的期限;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5、工資支付辦法;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熟悉:集體合同爭議的概念
掌握:因簽訂集體合同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方法及其程序。
1.集體合同爭議的概念:因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就是集體合同爭議。
2.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和程序:
(1)處理集體合同爭議的管轄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處理集體合同爭議的方式
①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結束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秴f調處理協議書》下達后,雙方應當執行。
②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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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