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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管理
一、企業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
(一)知識產權的含義與特征(掌握)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知識產權:工業產權;著作權(版權)。
我國承認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護的主要知識產權為:①著作權;②專利權;③商標權;④商業秘密;⑤其他有關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特征主要有:
(1)專有性。知識產權所有人擁有實施、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地域性。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所授予的知識產權,僅在那個國家和地區具有專有性,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具有專有性。
(3)時間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受到時間的限制。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
(4)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5)知識產權主體權利具有財產和人身雙重權利。
(二)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的關系
1.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的作用
首先,技術創新促成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
其次,技術創新也推動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一是技術創新擴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二是技術創新拓展了知識產權的內涵;三是技術創新還延伸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區域。
2.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作用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激勵企業技術創新。
其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法律保護。
再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速了企業技術創新的過程。
最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促使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公開和交流。
(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選擇策略(掌握)
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主要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構成,企業必須確定采用何種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1)考慮取得技術權利的排他性程度(熟悉)
專利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商標法》在保護商品名稱方面具有很強的排他性,但很難保護技術本身;《著作權法》只保護作者的思想的表達方式,而不延及思想、產品、方法、公式、工藝等。
以取得技術排他權為目標,企業選擇法律的優先順序是:《專利法》、《技術秘密保護》、《版權法》、《合同法》、《物理技術保護》、《商標法》。
(2)考慮知識產權費用的因素(熟悉)
專利的保護費用最高。若考慮知識產權費用因素,法律選擇的順序是《版權法》、《技術秘密保護》、《合同法》、《物理技術保護》、《商標法》、《專利法》。
(3)考慮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熟悉)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均為10年。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l0年,但期滿前可以續展10年,并且也可以一直續展下去。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較復雜,其修改權、署名權以及保護作品的完整性的權利均不受時間限制,但作品的使用權、發表權、獲得報酬的權利為作者終生及死后50年。
(4)考慮知識產權的風險因素(熟悉)
若以減少風險為目標,法律選擇的順序是:《專利法》、《技術秘密保護(合同法)》、《版權法》、《商標法》、《物理技術保護》。
2.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階段策略(熟悉)
(1)創意的形成階段
在這個階段,需要通過查詢專利信息系統獲得信息,進行新創意。此階段不可獲得《專利法》的保護,但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或得到《版權法》的保護(僅限于思想表達部分)。
(2)開發中試階段
這一階段又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技術開發,二是應用開發。這一階段的成果表現為技術或產品模型。這一階段的成果可能具有專利性、版權性、技術秘密性。
(3)應用開發與市場化
這一階段的成果具有商品屬性,因而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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