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五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例題:下列房屋不得出租的有( )。(2004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屬于違章建設的房屋 B.被司法機關查封的房屋
C.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 D.其他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租的房屋
E.已購公有住房
答案:ABCD
解析:已購公有住房,可以出租。
四、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和終止
1.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及內容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用于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租賃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所發生的民事關系主要是通過租賃合同確定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關系的訂立、變更、轉讓均應通過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加以明確約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租賃合同的內容做了進一步的規定,規定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3)租賃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7)轉租的約定;
(8)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9)違約責任;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在上述條款中,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的修繕責任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必備條款。
例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必備條款包括 ( )。
A.租賃期限 B.租賃用途 C.租金及交付方式 D.房屋的修繕責任 E.當事人姓名
答案:ABCD
解析:"當事人姓名"不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必備條款。
2.租賃期限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承租人有義務在租賃期限屆滿后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承租原租賃的房屋,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并保證租賃合同期限內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屆滿前需要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時要做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