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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查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公務。
(4)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四、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掌握)
原建設部于2000年6月發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合同的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一)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期限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注:要分清《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確定的最低保修項目和保修期限的異同。一方面,二者調整的責任主體不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中的"保修項目和保修期限"針對的是房地產開發單位和施工單位,是施工單位向房地產開發單位做的"保證"。而"兩書"中的"保修項目和保修期限"針對的是房地產開發單位和商品房購買人,是房地產開發單位向商品房購買人做的"保證"。 另一方面,二者"保修"開始計算時間不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中的"保修期限"是從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而"兩書"中的"保修期限"針對的是房地產開發單位和商品房購買人,是從所購買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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