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六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四)記載于登記簿
經審核后,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1)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2)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3)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事實一致;
(4)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5)《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不予登記的情形包括:違法建筑申請登記的;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對不予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依照法律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起,所登記事項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五)發證
向權利人發放權屬證書是登記程序的最后一項,是房屋登記機構在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后,向申請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含登記證明)的行為。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他項權利證書。房屋權屬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并不是房屋登記的必經程序,是否有必要公告,由房屋登記機構根據情況確定。
例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房屋登記的必經程序包括( )。(2009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受理 B.審核
C.公告 D.記載于登記簿
E.發證
答案:ABDE
解析:辦理房屋登記,要經過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和發證等程序。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二節 房地產登記制度(續)
七、房屋登記的時限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告時間不計入上述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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