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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地產經紀
一、房地產經紀指房地產經紀人員和機構,為促成委托人與他人達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交易相關信息和專業服務并收取傭金等服務費用的行為。
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主要參與者:房地產經紀人員、經紀機構、委托人、交易相對人、交易資金監管機構、銀行、主管部門。
房地產經紀的對象:即各種類型的房地產。 (商業用房、寫字樓、工房)
房地產交易方式:買賣、互換、租賃
房地產經紀服務的目的:促成委托人與他人達成房地產交易。
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內容:提供房地產交易相關信息,促成委托人與他人訂立交易合同,調查房地產狀況,代收代付相關稅費,代辦抵押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
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方式:代理,居間
房地產經紀服務的費用:傭金、延伸服務收費。
房地產經紀的必要性:房地產的獨一無二、價值量大等特性,房地產的質量、功能、產權復雜,房地產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對稱,以及房地產交易復雜、交易雙方難以相互信任等,
使得房地產交易者需要專業的房地產經紀人員和機構為其提供房地產交易相關信息和專業服務。
作用: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優化資源配置。
按經紀對象分:二手房經紀、新建房屋經紀
按交易對象分:買賣經經,租賃經紀
按經紀服務方式分:代理業務,居間業務
按經紀對象使用性質分:住宅,非住宅
按經紀服務內容分:經紀基本業務,經紀延伸業務
房地產居間與房地產代理的區別:在房地產居間業務中,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接受一方或同時接受相對兩方委托人的委托,向一方或相對兩方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居間立場中立、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
在房地產代理業務中,房地產經紀機構通常只難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代表委托人的利益,承辦代理事務并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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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