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監管
201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對加強商品房預售監管作出了明確規定:
(1)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管理。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住房供應不足的地區,要建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支持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盡快辦理預售許可。
(2)強化商品住房預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住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具體范圍、預售價格及變動幅度、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等。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3)完善預售資金監管機制。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尚未建立監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住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但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4)嚴格預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后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各地要規范商品住房預訂行為,對可售房源預訂次數做出限制規定。購房人預訂商品住房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預售合同的,預訂應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應當公開銷售。已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并網上備案、經雙方協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雙方應遞交申請并說明理由,所退房源應當公開銷售。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更多關注:考試培訓 輔導資料 13年考試時間 短信提醒 成績查詢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