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五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例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形式有( )。 (2002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A.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
B.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
C.將房屋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
D.以房屋作價入股
E.將房屋無償借用給他人
答案:ABC
解析:以房屋作價入股,屬于房屋轉讓的形式;將房屋無償借用給他人,未產生支付租金的行為,不屬于《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形式。
二、房屋租賃的政策
租賃政策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用于規范租賃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為保證居民合法的住房利益不受影響,并使房屋管理盡快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我國采取住宅用房與非住宅用房區別對待、分別管理的做法。
對于住宅用房的租賃,《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對于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房屋租賃政策在一些單行法規及地方性法規中有許多規定,在不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抵觸及新的法規尚未出臺之前,這些政策仍將成為房屋租賃的重要依據,主要有:
(1)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租賃房屋的共有居住人要求維持原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2)共有房屋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租權。
(3)租賃期限內,房屋所有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議繼續履行。
(4)租賃期限內,房屋所有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三、房屋租賃的條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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