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地產抵押
第一節房地產抵押概述
房地產抵押的概念及特征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螂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997年原建設部發布《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該法于2001年修正。《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亦法》指出,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房地產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地產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房地產抵押的特征是不轉移占有,這與質押、房地產典當有顯著的區別。
《物權法》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物權法》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我國大陸地區俗稱的‘‘按揭”,主要是指購房過程中以所購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為購房貸款所設定的抵押,譬如“期房抵押”實際就是指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現房抵押”實際就是購買已竣工的現房(含二手房)時的抵押貸款。口語中的按揭實際上與規范用語的“抵押”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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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