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是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房地產經紀人考試《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售房時,開發商在售樓書的小區平面圖中標有綠地和停車場,且在業主入住時建成。然而由于事先未獲批準,上述設施后因修路被拆除。為此,一業主以開發商隱瞞事實,造成居住質量下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兩審之后,法院認為,售樓書系開發商的宣傳資料,且其中注明“僅供參考”字樣,故不能作為合同依據。因此,被告未構成違約,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小區停車場綠化地被拆
2000年12月18日,武某出資43萬元購買了一套位于河西區某小區建筑面積為12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武某與小區開發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發生爭議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開發公司為武某提供了售樓書,其中的小區總平面圖東側標有綠地和停車場,并注明該小區占地0.8公頃。2001年8月以后,開發公司對小區東側的房屋及工程垃圾進行了清整,建起了停車場、綠化地和兒童樂園,并納入小區內。但開發公司此舉其實并未得到規劃部門的批準。2004年10月,開發公司占用規劃路修建的停車場、綠化地等因修路而被拆除。是否違約原被告各說各理
武某認為開發商隱瞞了事實,使其誤將停車場、兒童樂園及綠化地視為小區的配套設施,喪失了選擇其他商品房的機會,現居住質量、小區環境和功能嚴重下降,住房嚴重貶值,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找開發商及有關部門解決問題未果,武某于2005年3月提起仲裁申請。但因武某請求事項不屬于《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內容,天津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年4月,武某訴至法院要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違約金2.15萬元。
法庭上,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其與武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小區東側綠化地及停車場等沒有明確約定,且沒有標明在0.8公頃規劃用地面積之內,0.8公頃規劃范圍內的小區綠地及停車場至今依然存在,并未拆除。被告還提出,售樓書中已明示“本售樓書有關內容及圖片僅供參考,所有細節均以政府最后批準文件為準”。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宣傳資料不能作合同依據。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輔導資料 考試培訓 歷年真題 模擬試題 13年考試時間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