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管理
一、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商品房預售許可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方能預售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2)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3)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4)投入資金開發建設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6)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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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