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體系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分為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鎮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體系規劃是政府綜合協調轄區內城鎮發展和空間資源配置的依據和手段。它將為政府進行區域性的規劃協調提供科學的、行之有效的依據,包括:確定區域城鎮發展戰略,合理布局區域基礎設施和大型公共服務設施,明確需要保護和控制的區域,找出引導區域城鎮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施工許可制度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建筑法》,原建設部于2001年修訂發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范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4)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強制執行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管轄法院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2.申請強制執行的要件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4)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5)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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