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發布房地產廣告的幾種情形
禁止發布房地產虛假廣告
《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對虛假廣告作出了界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虛假內容主要是指:向購房者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或根本無法兌現的各種價格優惠、服務標準、環境及配套設施、物業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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