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
一、商品房預售制度概述
商品房預售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初,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和地區也都有類似制度。19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從國家法律上確立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對商品房預售管理機構、預售許可制度的實施和監管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在存量住房尚未基本滿足社會需求,且直接融資渠道尚未充分形成的情況下,商品房預售制度對解決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預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達90%以上。
二、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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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