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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有土地租賃的方式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
3.國有土地租賃的期限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4.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可以轉讓。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
例題: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在( )以上的,應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2008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3個月 B.6個月 C. 9個月 D.一年
答案:B
解析: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5.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轉讓或抵押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1)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2)承租土地使用權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后繼續有效。
(3)承租土地使用權抵押: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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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