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基金從業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基金從業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基金從業考試輔導材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三)基金的宣傳推介
1、對基金銷售宣傳活動時間的規定。
2、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內容的規定:⑴宣傳途徑;⑵宣傳中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⑶語言表述;⑷應當引用業界公認比較權威的獎項,且應當避免引用兩年前的獎項;⑸應報送報告材料:報送內容、報送形式{書面,附電子版}、報送流程{應當在分發或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3、對基金業績宣傳的規定。
可登載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6月-1年{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業績};
1年-10年{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10年以上{最近10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4、對基金推介材料的風險提示。
⑴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并提示基金投資人我國基金運作時間較短,不能反映股市發展的所有階段。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業績證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銀行的基金業績復核函。
⑵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含有中國證監會核準內容的,應當特別聲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并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該基金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保證。
⑶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在材料中加人完整的風險提示函。其他情況下,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須醒目,方便閱讀。
5、違規情形和相應的監管處罰措施。
⑴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使用基金宜傳推介材料的違規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種:①未履行報送手續;②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和上報的材料、不一致;③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行政監管或行政處罰措施:
①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進行改正。
②對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出具監管警示函。
③對在6個月內連續兩次被出具監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該公司或機構在分發或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前,應當事先將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自報送中國證監會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發現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及時告知該公司或機構進行修改,材料未經修改的,該公司或機構不得使用。
④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進行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立案調查。
⑤對直接負責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人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或建議公司或機構免除有關高管人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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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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