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和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的作用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與風險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高低與回報是否具有穩定性。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
基金管理的主要業務有:
(一)基金的募集與銷售
(二)投資管理
(三)受托資產管理業務
(四)基金運營
(五)投資咨詢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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