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擴大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認可實施范圍的公告
中基協發〔2022〕13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便利境外金融專業人才在境內從業的有關對外開放政策,2022年2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布《關于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22〕3號)。根據《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國發〔2018〕14號)《國務院關于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6號),現就擴大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認可實施范圍有關安排公告如下:
一、擴大認可實施具體范圍
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認可的實施范圍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基礎上,增加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實施區域)。
經實施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聘用,且在實施區域內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專業人才,已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格的,無需參加專業科目考試,通過協會在境內組織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即可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二、關于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基金從業資格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為境外人員;
(二)已具備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的,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但最近5年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的;
(三)通過《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
(四)與實施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關于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基金從業資格的申請程序
申請人需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填報個人信息并上傳申請材料,經任職機構審核通過后提交協會。申請材料如下:
(一)境外人員身份證件(護照)或境內工作居留證件;
(二)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的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證明、相關測驗合格證明或境外金融監管部門、自律監管組織出具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的,應提供最近5年境外任職機構工作經歷證明。
境外基金專業人才按照上述方式注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后,可以在實施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業務。
對于在基金從業資格注冊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協會將依據相關自律規則予以處理。
特此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8月26日
注:本文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https://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yw/202208/t20220826_14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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