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從業人員自律管理,規范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進基金行業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按照本規則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注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
第三條 機構承擔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主體責任,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明確行為規范,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后續職業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向協會報送信息。
機構在聘任從業人員時,應當充分了解從業人員的工作背景、守法合規情況、職業道德和誠信情況、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工作變動情況,對其是否勝任擬聘任崗位進行認真評估,審慎作出聘任決定。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機構是指: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二)經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從業人員是指以機構名義進行基金業務活動的人員,包括與機構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及建立勞務關系或者勞務派遣至機構的其他人員等。下列從業人員應當注冊取得從業資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產品開發、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風險控制、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監察稽核、合規管理、信息技術、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基金托管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估值復核、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四)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協會依法依規履行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職責。
協會接受中國證監會對有關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從業資格取得
第七條 從業資格考試設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及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等科目。
第八條 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三)已被機構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五)不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七)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屆滿;
(八)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豁免從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的,應當符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行業自律組織有關規定,具備從事基金業務活動所需的專業能力,掌握基金業務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境外人員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安排等辦理。
申請人不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但具備其他條件,且通過協會組織的專項培訓并認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兩年內,視同臨時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條件。
第九條 申請人從事基金業務的,應當通過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申請人注冊材料經所聘用機構審核后提交協會,協會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校核,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注冊取得從業資格;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從業資格,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過程中應當持續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條件,并參加后續職業培訓。自從業資格首次注冊次年起,或者在從業資格注銷后重新注冊當年起,每年度完成與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專業技能有關的后續職業培訓不少于15學時,其中職業道德方面的后續職業培訓不少于5學時。
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過程中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信息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從業人員姓名、從業機構、資格注冊及變更記錄、誠信記錄和異常標識信息等。
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協會予以核實。公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協會督促機構及時更正公示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協會另有規定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定崗位從業人員進行信息公示。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應當在情形發生五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從業資格注銷:
(一)從業人員由于離職、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基金業務的;
(二)從業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受到金融監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禁入措施、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受到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的紀律處分,或者不再持續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條件的;
(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業資格注銷后,從業人員信息不再對外公示。
第三章 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機構進行從業資格管理的內容包括從業資格注冊、從業資格信息變更、后續職業培訓管理、誠信信息管理和從業資格注銷等。
第十四條 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擔任資格管理員負責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備。資格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以機構名義操作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妥善進行賬戶和權限管理;
(二)負責從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崗位信息、誠信信息、離職離任情況以及從業資格管理有關材料的審核。確保各項資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并按規定對上述資料留檔保存;
(三)為從業人員提供有關從業資格管理的咨詢服務;
(四)保持與協會溝通聯系,配合協會開展從業資格管理有關檢查。
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五條 機構負責從業資格注冊工作,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開設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個人賬戶并對個人填報的注冊信息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機構負責從業人員信息變更工作,從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從業崗位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機構報告,機構應當在知悉上述情形發生的五個工作日內變更有關注冊信息。
第十七條 機構負責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管理工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工作計劃,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組織職業道德規范及案例警示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參加各項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八條 機構負責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詢擬聘任從業人員誠信信息。
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被金融監管部門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者被行業自律組織處分、采取管理措施的,應當及時向機構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五個工作日內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
(一)從業人員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被金融監管部門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者被行業自律組織處分、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從業人員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受到機構處分的;
(三)從業人員因嚴重違反機構規章制度受到機構處分的,或者因違法失信行為被機構開除的;
(四)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應當記入誠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機構負責從業資格注銷工作,從業人員不再從事基金業務或者不再持續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條件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從業資格注銷。機構注銷登記的,或者有關基金業務許可不予續展、被吊銷的,協會可以對其從業人員直接辦理從業資格注銷。
連續四年以上未從事基金業務的人員申請注冊從業資格,應當在注冊之前兩年內完成不少于30學時后續職業培訓或者重新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第四章 執業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誠實守信,守法合規,忠實于投資者利益,將投資者利益置于個人及機構利益之上,公平對待投資者。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當謹慎勤勉,具備從事基金業務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加強自身職業道德教育,學習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及機構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法規及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以投資者最佳利益出發,審慎穩健開展業務,保持獨立性與客觀性。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機構規章制度以及與投資者的約定,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廉潔自律,配合基金監督管理機構及自律管理機構的檢查及調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應當避免個人利益、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利益相沖突,可能發生沖突或者發生沖突時,應當及時向機構報告。機構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沖突有關情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充分向投資者提供和說明與基金業務有關的重要信息或者資料,并保證信息或者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根據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要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個人職業聲譽以及所在機構和行業的聲譽,踐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廉潔從業。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投資者資料和交易信息、在執業活動中所獲知的各相關方的信息和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后,仍應當保守上述有關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條 按照相關自律規則的規定,協會可以對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自律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在從業資格管理中機構或者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受理其從業資格注冊、從業人員信息變更、從業資格注銷等:
(一)經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有關機關提出協助執法需求的;
(二)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依規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被協會采取暫停受理相關業務紀律處分的;
(四)其他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暫停受理情形消失后,經協會確認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恢復受理。
第三十條 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九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或者從業資格被注銷、被暫停的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對機構采取責令改正、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機構采取暫停受理相關業務等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在進行從業資格管理中不按規定履行從業資格管理職責的,對機構采取責令改正、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機構采取暫停受理相關業務等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機構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在進行從業資格管理中存在冒用他人信息、為他人違規掛靠注冊資格提供便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等情形的,對機構采取暫停受理相關業務、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采取公開譴責、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考試中存在弄虛作假、擾亂考場秩序、考試作弊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考試成績,并視情節輕重一至五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十四條 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不實身份信息、工作經歷、資質證明等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進行從業資格注冊的,不予注冊;已完成從業資格注冊的,注銷從業資格,并視情節輕重一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從業資格注冊。
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第十條的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從業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處罰,或者受到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紀律處分,注銷從業資格后重新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應當重新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變更個人信息的,對從業人員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存在違反執業行為規范行為的,對從業人員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從業人員采取公開譴責、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執業行為規范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從業人員提供虛假培訓信息的,或者代替、由他人代替完成培訓的,或者不遵守協會培訓紀律的,對從業人員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從業人員采取公開譴責。
第三十八條 機構主動發現自身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規則的行為,積極有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減輕或者消除不良影響,并及時向協會報告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予采取有關紀律處分。
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減輕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予采取有關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協會報送上一年度從業人員激勵約束機制、投資行為管理和廉潔從業制度的制訂情況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對其從業資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中除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從業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適用本規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一條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基金投資顧問等其他人員除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相應的從業條件,相關管理規則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備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協會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gx)